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做好2013年教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福州大学关于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福大人[2003]118号)文件,现将本次开展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勤奋敬业,为人师表,遵守《教师法》有关规定,具备良好的师德教风;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教师职责。2007年1月1日后新到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副教授、教授除外),均需通过课堂授课达标考核。
二、受理范围
符合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学人员和拟聘教学人员(拟聘教学人员须出具学院拟聘证明),已通过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无需再次申请认定。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学院审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等附件材料。
2、申请人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学院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
3、课堂授课达标考核意见由人事处统一转教务处(师资研究与培训中心)审核。
4、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由各单位经办人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电子版(请发到:faoz@fzu.edu.cn)。请各单位尽快组织开展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4日前把申报材料交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22865283。
附件:福州大学主讲教师申请表和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
福州大学人事处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