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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因私事出国(境)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4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现拟对我校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备案人员范围
(一)我校在职的副处级(含校聘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通知)
(三)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
(四)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通知)
二、登记备案填报说明
1、以上三类备案人员请及时填报《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各单位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登记备案表》(需盖章)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需盖章)上交至人事处张友恭同志处(行政北楼东217),同时将所有表格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rsczyg@qq.com
2、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情况发现变化的,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校人事处报送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各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校人事处报送撤销登记备案。
三、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相关规定
1、备案人员每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意见。
2、备案人员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台湾通行证和港澳通行证)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我校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组织部保管,其他备案人员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人事处保管。请未上交以上证件的备案人员于11月30日前将所有证件上交校组织部(行政南楼317室)或校人事处(行政北楼东217)。
3、备案人员因出境需要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填报《福州大学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申请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校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4、本年度内,因私事出国(境)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仍按原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