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和要求,我校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已于2015年7月初完成,7月底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现就我校调整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集体所有制职工、企业编制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编制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1、兑现时间:从2015年8月起按新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7月底前发放8月份工资)。
2、在职职工工资变动项目: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涉及以下项目的变动: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提租补贴。由于本次调整基本工资涉及补发及今后养老保险代扣,在工资项目中增加[保险预留]项、[补发3]项。
在职调整基本工资月增资计算办法:调标月增资=8月份(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提租补贴)-7月份(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提租补贴),届时请教职工登陆计财处网站查询个人工资明细表。
3、养老保险预留: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调整工资方案和养老保险方案同步推进、同步出台、同步实施。现由于养老保险政策滞后,这次增资就需要预留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支出部分。因而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暂按在职人员调标后的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提租补贴)的12%预留(其中8%为个人养老保险部分,4%为职业年金部分),作为今后参保时个人月缴费的一部分。
4、实际月补发:考虑到实际参保时个人缴费可能更高以及一次性补发的扣税问题,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调整基本工资的增资补发额在扣除该期间每月预留的养老保险后的余额,均分10个月作为实际月补发数[补发3],从8月份起逐月进行补发。待实际参保缴费时进行结算,预留的养老保险以及未补发完的余额多还少补。
[补发3]=([调标补发总额]-[保险预留] ×[在岗月数])/10
2014年10月-2015年7月[调标补发总额]=[调标月增资]×[在岗月数],其中2014年10月以来有岗位变动的人员,其补发需分段计算,即岗位变动前和岗位变动后的调标月增资是不同的。
二、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参保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企业编制职工如何调整基本工资和增加退休费
1、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有关这部分职工的调资办法目前尚未出台,这部分职工的调资暂参照事业编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标准和办法执行。在职调整工资标准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先由学校垫支,待上级部门有关调资方案出台后再与个人进行结算,多还少补(多还部分从今后在职工资或社保拨付的退休费中代扣)。
2.个别按企业办法参保的退休集体职工,由于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不同于事业单位,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列入本次增加退休费范围。
三、其他问题:
1、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养老金暂按原退休费计算办法以及这次增加退休费办法计发,待养老金政策明朗后调整并结算,其在职阶段的调标增资:8月份已执行退休费的,暂全部预留作为个人缴费;8月份仍在职的按[补发3]逐月补发,参保结算时多还少补。
2、2014年10月之后办理辞职、调离的人员,从停薪的当月起暂停补发在岗期间的[调标月增资](/[补发3]),待保险政策出台后再处理。
3、部分现已在缴交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保险缴费的预留金额按未缴交养老保险人员一样预留养老保险缴交额。
本次调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请各单位的相关人员熟悉领会通知文件,如果有同志对自己的调增数据有疑义,可向所在单位反映,请各单位先对照通知文件进行核对及解释,确有问题,由单位集中汇总后给人事处复查,人事处会及时把复查结果告知单位或个人。
人事处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