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校内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内招标评标活动,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校内各类招标项目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建评标专家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各专业招标工作组组建评标专家库。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入库的审核。
第三条 结合校内各类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组建评标专家库。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仪器设备、教材供应、图书资料、家具等各种物品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由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专业招标工作组负责组建。
(二)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由后勤管理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组建。
(三)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零星基建、绿化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由基建资产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组建。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申请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对达不到本条款(一)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本条款其他项所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福州大学校内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校监察审计处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拟入选专家名单在学校网上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根据校内招标实际情况,由各相关专业招标工作组在监察审计处(或专业工作组监督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出相应类别的评标专家,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各专业招标工作组会同监察审计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的4小时内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确定后,由各专业招标工作组将评标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充和调整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专业招标工作组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 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六)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七)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