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对申请人学历条件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后,方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请各学院、各单位在初审申请人材料时注意,如申请人为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需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学历学位认证(即《申请材料目录》第4项内容)。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