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结项工作,提高项目成果质量,努力打造精品,把好项目“出口”关,维护省社科规划项目严肃性和权威性,省社科规划办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工作的补充通知”(附件1)。自2013年5月31日起,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时,须按附件1的《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结项工作,并按附件2、附件3的要求提交结项材料。凡不符合《补充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上报申请结项。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省社科规划办“关于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内容传达给相关项目负责人,加强本单位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