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5]6号
各有关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的要求,我校4个学术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须参加专项评估,具体评估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办陆续下发。为确保我校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评估范畴
(一)学术学位硕士点(4个):建筑学、矿业工程、城乡规划学、安全科学与工程;
(二)专业学位硕士点(8个):金融、应用统计、国际商务、社会工作、翻译、会计、工程管理、艺术。
二、组织实施
各相关培养单位要成立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权点负责人为核心的评估工作小组,指定学位点评估工作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专项评估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三、工作程序
(一)工作准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有关材料的收集;
(二)培养单位自评。收到具体评估方案后,严格根据方案要求(包括文档格式、附件等)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审核。学校根据评估方案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或完善意见;
(四)材料上报。各培养单位将自评材料修改完善后,按要求上报有关单位;研究生院按要求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五)做好实地考察准备。各培养单位要做好评估相关材料收集和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的工作准备。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4月3日前,各相关培养单位将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联系人(包括联系电话、邮箱)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工作安排,陆续下发相应专项评估方案至各有关培养单位;
(二)评估材料上报日期前10天,各有关培养单位将自评报告等相关上报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各有关培养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四)评估材料上报日期前3天,各有关培养单位完成评估材料的提交和上报,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1份最终上报材料(电子版)以供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五、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学位授权资格和学科的发展,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任务分工,周密安排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评估工作。
(联系电话:22865505 邮箱:hwf20000@fzu.edu.cn)
研究生院
20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