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5]40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我校各学位点博士、硕士学位标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位标准是衡量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既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也是开展学位授权点评估和社会了解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已经明确部署了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的有关工作,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国家学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特色的学位标准。
各学位点要在相应《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学位点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学位点学位标准。标准应突出办学特色,明确具体要求。学位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位点《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二、制定内容
学位标准应包含本学位点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及学位论文等要求(提纲见附件)。学位标准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依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网上公布。
三、工作安排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2015年版各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学位标准。(培养方案上按一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上按二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二级学科制定。)
请各培养单位积极征求意见,形成各学位点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于2015年10月28日前提交研究生院,电子版请同时提交。
(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22865505,联系地址:行政北楼西311,电子信箱:hwf20000@fzu.edu.cn)
附件:1.福州大学学术学位点博士、硕士学位标准(提纲)
2.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标准(提纲)
研究生院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福州大学学术学位点博士、硕士学位标准
(提 纲)
一级学科代码: 一级学科名称:
第一部分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获本学位点博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知识结构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能力要求以及课程体系,并列出相关课程。
二、获本学位点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应包括学术素养、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三、获本学位点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基本学术能力应包括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等内容。其中,学术创新能力应明确规定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学术交流能力应规定参加国际会议或国内会议等的次数。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要求、规范性要求、成果创新性要求、工作时间要求、字数要求以及科研成果要求等。
第二部分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获本学位点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知识结构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能力要求以及课程体系,并列出相关课程。
二、获本学位点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应包括学术素养、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三、获本学位点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基本学术能力应包括获取知识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应明确规定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等。
四、学位论文要求
应包括规范性要求、工作时间要求、字数要求、质量要求以及科研成果要求等。
附件2: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标准
(提 纲)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代码:
一、获本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知识结构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能力要求以及课程体系和实践环节,并列出相关课程。
二、获本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应包括学术素养、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三、获本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基本学术能力应包括获取知识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学术交流能力等。
四、学位论文要求
应包括规范性要求、工作时间要求、字数(形式)要求、质量要求以及研发成果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