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文件精神,切实支持在校本科生创业,拟定《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学院统一整理意见报送教务处(联系人:林静,电话:22866863),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95268187@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附件:《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务处
2016年11月25日
福州大学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文件精神,切实支持在校本科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免修相应学分及休学创业。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适应对象:具有福州大学学籍,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的本科生(须为持股3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占51%以上的控股股东)。
第四条申请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创办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组建了创业团队,项目正式入驻学校或政府部门设立市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如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并经工商注册开始运营,公司法人代表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为主要股东。
2.学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学校有实质性关联,技术含量高或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且一般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背景。
第五条对于项目简单或违反市场规律的创业项目,则不支持学生休学创业。
第三章免修学分认定
第六条学生可凭公司工商注册、公司运营报告、一年以上的公司纳税证明、公司财务报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正式发票等材料,申请免修《毕业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学分、专业选修课、实践选修课以及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免修学分合计不超过15学分。申请免修的课程经所在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的课程按免修处理计入相应学分。创业公司运营未满一年的学校不受理学生的免修学分申请。
第七条 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可在学院导师的指导下结合创业项目进一步完善形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休学创业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创办企业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暂停学业休学创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申请延长2至5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条申请程序:每学期期末结束前第3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休学创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要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学院初审意见后于期末结束前第2周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校团委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休学创业学生资格审查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同意其休学创业。
第十一条学生所在学院应定期跟综休学创业学生的创业情况,收集其创业相关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