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文件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态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4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11:00前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http://swms.fzu.edu.cn/index.html)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http://swms.fzu.edu.cn/index.html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审批。
五、评审要求
1.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15~2016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年度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10月9日下午4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4.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盖章必须为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5.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就不能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附件:1.《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4.《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福州大学
2016年9月21日
upload/file/201692291742790.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