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激励他们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的各类奖助学金。
二、奖助对象
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奖助标准
以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为准。
四、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4.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5、社会奖助学金项目明确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评定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参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递交相关申请审批表。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公示。
4.捐赠人审批确定。
5.发放资助金。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奖助金额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学校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2.在推荐评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捐赠单位五级审核责任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大额(单项5000元及以上)社会奖助学金。
4.学院的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管理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及评定结果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