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6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6】469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现已开始。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华侨本科生。
二、奖学金名额
根据文件规定,我校本年度推荐的奖学金类别、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1、名额:台湾学生奖学金总计15人(本科8人,研究生7人);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总计19人(本科19人)。
2、奖励标准:本科生一等奖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每学年3000元;硕士生一等奖每学年7000元,二等奖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学年4000元;博士生一等奖每学年9000元,二等奖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学年5000元。
3、申请人应满足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附件2)与《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的规定。
三、评审程序
奖学金评审采取学生本人自主申报,学院组织推荐,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处评审、公示的方式进行。
1、请各学院及时向港澳台侨学生转达本通知,组织学生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2015-2016学年成绩单(须含有学分绩点)及学院书面推荐意见各一份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院书面推荐意见应说明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与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是否获得过各级各类奖学金,由辅导员签字,盖学工专用章;同一学院有多位学生申请的,应由学院学工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排序。
2、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处对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形成推荐名单;
3、校园网公示初评推荐名单,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4、港澳台硕士、博士的评审推荐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直接报送校港澳台办公示。
四、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重视此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5-2016学年成绩单和书面推荐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2日前提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旗山校区校友楼203室),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591-22865239
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注:校内评审用)
2.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134/200603/14169.html
3.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35/200703/20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