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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6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6】469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现已开始。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华侨本科生

二、奖学金名额

根据文件规定,我校本年度推荐的奖学金类别、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1、名额:台湾学生奖学金总计15人(本科8人,研究生7人);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总计19人(本科19人)。

2、奖励标准:本科生一等奖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每学年3000元;硕士生一等奖每学年7000元,二等奖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学年4000元;博士生一等奖每学年9000元,二等奖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学年5000元。

    3、申请人应满足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与(附件2)与《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的规定。

三、评审程序

奖学金评审采取学生本人自主申报,学院组织推荐,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处评审、公示的方式进行。

1、请各学院及时向港澳台侨学生转达本通知,组织学生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2015-2016学年成绩单(须含有学分绩点)及学院书面推荐意见各一份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院书面推荐意见应说明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与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是否获得过各级各类奖学金,由辅导员签字,盖学工专用章;同一学院有多位学生申请的,应由学院学工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排序。

2、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处对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形成推荐名单;

3、校园网公示初评推荐名单,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4、港澳台硕士、博士的评审推荐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直接报送校港澳台办公示。

四、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重视此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5-2016学年成绩单和书面推荐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2日前提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旗山校区校友楼203室),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591-22865239

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注:校内评审用

2.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134/200603/14169.html

3.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35/200703/20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