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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06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办财〔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1、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与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硕士研究生。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应当减免的其它对象。

第二条  减免标准

学费以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准。

第三条  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每学年一次,坚持客观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减免额度

1、学费减免分三个等次,即一等学费全免、二等学费减免1/2、三等学费减免1/3。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应当减免的其它额度。

第五条  减免条件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五方面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自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

(四)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五)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虽学习努力但成绩无法达到其它资助标准(如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资助性奖励金等)者,

2、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者,

3、残疾、孤儿等有特殊困难者,

4、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不符合本法第三条之规定者;

2、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情况,弄虚作假者;

4、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福州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申请者需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二)审查。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拟定减免学费的具体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合格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和减免额度,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报批文件,将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公布。

(五)学生工作处核定、校计财处减免。

第八条  减免工作的教育与监督

1、各单位在受理、审查减免学费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思想宣传工作,在帮助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树立学生自立、自强的观念,教育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与勤工助学。

2、各学院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获得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接受广大师生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通知具体组织实施。海洋学院、工艺美术学院等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福  州  大  学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