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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9-17 浏览次数:

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2013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3〕15号)和团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从全省高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团闽委联〔2013〕47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团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高校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经研究决定从我校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名额条件
1.选派名额、职务
从我校(含至诚学院、阳光学院)选派2名共青团干部到南平团县委挂职任县团委副书记。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高校共青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
二、选派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县级团委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基层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规定
1.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2. 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中央学校部备案。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同等情况优先使用。
4.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5. 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
6. 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
四、选派推荐办法
1、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与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考察遴选。
2、报名人选填写《选派人员登记表》(从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于9月13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联系人:傅茂松,电话:22866882;校团委联系人:林文麟,电话:22866012。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