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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组部 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27 浏览次数: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福州大学

                    2015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

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号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