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闽委组明电[2015]5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学校中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校中层干部。
二、申报办法
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可到组织部网页下载中心下载),按时上交党委组织部。
三、申报时间
各单位秘书负责将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党委组织部(旗山校区行政南楼319室,电话:0591-22866882)。
四、2015年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将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之一。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秘书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用A3或者A4纸正反面打印后直接送达每位申报对象,提醒认真阅读报告表的“填表须知”并本人亲笔填写,不得使用打印而后签名。
2.省委组织部通知要求,为确保填报对象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防止出现少报、漏报现象,要求填报对象对“有变化”或“无变化”栏目,均要完整填写每一项的具体情况信息。
3.中层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报。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每位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4.请各单位秘书提醒中层干部务必按要求认真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退回重填。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党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