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提交校党委六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四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育管理,在高水平大学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胜任处级干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担任正处级干部,应具备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担任党内职务的处级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道正派,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选拔任用资格:
(一)除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引进人才外,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干部,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正处级党政职务的,一般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学院行政正职职务和涉及从事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教育等管理机关处室的正职干部一般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其他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选拔,根据相应的职责确定任职资格。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处级干部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第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担任处级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五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规定,并且应有下列及其以上职务之一的任职经历:
(一)担任过党支部书记或分党委委员;
(二)担任过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机构等正副职负责人之一;
(三)担任过学院工会主席或校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联谊会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可选拔任用为正处级或副处级干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的,可选拔任用为副处级干部。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委托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拟任职位性质和要求确定,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一)民主推荐分党委和机关党政管理等机构正职拟任人选的,会议推荐由校领导、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根据需要,范围可扩大到全校中层干部,部分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校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校领导、机关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部分中层正职代表(或全体中层正职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民主推荐学院院长、副院长拟任人选的,会议推荐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被推荐对象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被推荐对象所在学院的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校级以上党代表、两代会代表、教授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民主推荐分党委副书记和机关党政管理等机构副职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或按本条第(一)款或按以下办法确定:
1.被推荐对象主要工作在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会议推荐由分管校领导、机关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分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所在机构全体人员、本机构直接管理的下级机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对象的分管负责人或代表等参加;人数较少时,可以由业务相近部门或业务联系较多单位的中层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分管校领导、机关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分党委书记、所在机构全体人员、本机构直接管理的下级机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
2.被推荐对象主要工作在学院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参照本条上述对象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当是熟悉、了解被推荐对象和所推荐岗位的情况。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研究决定,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等个别特殊需要的正处级职务人选,可由校党委常委会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
第十九条考察对象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配合。
第二十一条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机关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把执行政策、推动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当把深化改革、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或机关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及时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结论(等次)和人选任用建议;
(七)校党委组织部经研究后,向校党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和人选任用建议方案。
(八)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人选。
第二十三条考察的主要方法:
(一)个人述职。考察对象根据考察内容及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任现职以来的情况,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考察组成员参加,并做好谈话原始记录。
(三)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根据参与个别谈话的范围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组织填写相关表格。
(四)实地走访。根据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其工作的场所进行实地走访。
(五)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考察组根据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工作资料等有关材料。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有针对性地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工作思路、知识结构、个性特征以及自我认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面谈时,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七)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对师生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考察对象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在考察工作中重点了解或作专项调查。一时未能核实的,不能简单下结论,应如实报告。对于交流任职不满两年的,应延伸到其前一个任职机构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四条考察时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考察对象主要工作在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或教辅机构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所在机构全体教职员工;人数较少时,可适当扩大范围,扩大范围为熟悉了解考察对象业务的机构或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具体由考察组与校党委组织部协商确定。考察对象主要工作在学院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校级以上党代表、两代会代表、教授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听取校党委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统战团体或无党派人士联谊会等相关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的意见。结合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听取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要查阅个人档案,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进行认真审核。要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抽查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做好保密工作,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把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及综合评价材料等与考察工作有关的材料,整理后交校党委组织部归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相关范围内充分酝酿。
根据拟任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征求分管校领导、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提出拟任人选,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除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校党委常委会一次集中研究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处级干部职数核定数的15%。
对拟破格提拔和超过任职年龄等情形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提任正、副处级干部实行票决制,由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提任重要岗位正处级干部,一般采取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名、校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引进优秀人才或经选举拟任正处级职务的,可由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和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五条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职务由校党委发文任命,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职务由校行政发文任命。所有干部任免文件均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经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提任的处级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后、任前谈话和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借调等任务。因工伤、产假等特殊缘由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除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正处级干部由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新提任处级干部任职时由校纪委书记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第三十九条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共青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任职时间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时间为准。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一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竞争性选拔。不得在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参加竞争性选拔。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校党委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启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
(二)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经校党委研究后,形成工作方案;
(三)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六)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竞争上岗可以先在校内进行民主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进行笔试、面试,或直接进行面试。
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工作均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实行干部任期制度。
处级干部任期每任四年,任期内职位变动或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期由新任职位、职级算起。
处级干部任满两个任期后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轮岗。“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或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安排一个学期的学术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按其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专职党务行政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满两任后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三)经历单一或缺少学院工作、艰苦岗位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学院、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工作。
(四)加强教学机构与机关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之间,不同教学机构之间、不同机关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
(五)同一干部一般不宜频繁交流。同一学院的党政正职和同一机关部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
(六)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进行。
(七)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校领导、校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校党委常委会及校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处级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校党委组织部可要求处级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民主测评不称职或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过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处级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三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全程纪实办法,如实记录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干部工作时,纪委负责人必须参加。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校党委、纪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申诉、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十五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学校任命的各单位正处级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纳入经济审计范围,干部离任时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监察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处级干部,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校聘中层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修订的《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实施后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教育管理干部职员职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