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委〔2017〕28号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福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提交校党委六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高水平“211工程”和“双一流”大学建设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一线、艰苦岗位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明显。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担任正处级干部,应具备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担任党内职务的处级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除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引进人才外,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正处级党政职务的,一般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同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职位的任职资格。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部门、群团组织等的处级干部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双肩挑”管理岗位担任处级职务的,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可选拔任用为正处级干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选拔任用为副处级干部。同时,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规定,并且应有下列及其以上职务之一或具有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一)担任过学院工会,系、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学院下一级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担任过二级党委委员或党支部正副书记。
(三)担任过校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负责人。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急需的。
破格提拔处级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拟任职位性质和要求确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民主推荐二级党委和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处级人选的,会议推荐由校领导、二级党委书记和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扩大范围。个别谈话推荐由校领导、二级党委书记、机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等参加。
(二)民主推荐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的,会议推荐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被推荐对象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被推荐对象所在学院的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所、室、中心)负责人、校级以上党代表、两代会代表、教授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人选也可以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职位特点,研究确定职位人选产生的单位及开展民主推荐的范围。
第十六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等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常委会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挂职干部,结合挂职考核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安排相应职级职务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根据实际情况,民主推荐结果或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
第二十一条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配合。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把执行政策、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或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及时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结论(等次)和人选任用建议;
(七)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和人选任用建议方案;
(八)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拟任人选。
第二十四条考察时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考察对象主要工作在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教职员工;人数较少时,可适当扩大范围,扩大的范围为熟悉了解考察对象业务的机构或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具体由考察组与校党委组织部协商确定。考察对象主要工作在学院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所、室、中心)负责人、校级以上党代表、两代会代表、教授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听取校党委统战部和考察对象所在党派、统战团体或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相关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校纪委的意见。结合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听取联系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要查阅个人档案,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进行认真审核。要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抽查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除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校党委常委会一次集中研究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处级干部职数核定数的15%。
对拟破格提拔和超过任职年龄等情形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处级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拟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一般采取校党委常委会表决提名、校党委全委会表决决定。
第三十二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和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职务由校党委发文任命,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职务由校行政发文任命。所有处级干部任免文件均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经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拟提任的处级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后、任前谈话和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借调等任务。因工伤、产假等特殊缘由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除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正处级干部由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校党委组织部的处级干部参加。处级干部任职时由校纪委书记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第三十七条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共青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任职时间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时间为准。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校党委根据学校处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启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
(二)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形成工作方案;
(三)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六)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竞争上岗可以先在校内进行民主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进行测试、测评。
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工作均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任期制度。处级干部任期每任四年,任期内职位、职级变动的,任期由新任职位、职级算起。
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干部任满两个任期后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其中,专职党务行政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满两任后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双肩挑”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一般应当交流轮岗或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安排一个学期的学术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按其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三)经历单一或缺少学院、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一般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学院、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工作。
(四)同一干部一般不宜频繁交流。同一学院的党政正职和同一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
(五)处级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本人应及时向校党委书面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一年以内的,可视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或推迟进行。
(七)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主要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等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处级干部。
校党委常委会及校党委组织部讨论处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处级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校党委组织部可要求处级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处级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六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处级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处级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处级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全程纪实办法,如实记录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关于深入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闽委办〔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处级干部工作时,校纪委负责人必须参加。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校党委、纪委、组织部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申诉、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十四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学校任命的各单位正处级干部、主持或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干部离任时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处级干部任免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处级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处级干部,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校聘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制定的《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高水平“211工程”和“双一流”大学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一线、艰苦岗位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团结合作,依法依规办事。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勤恳敬业,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自律,群众基础好。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硕博士)毕业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
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结合职位职责特点,进一步明确职位的任职资格。
(四)应当经过校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七条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初步建议向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后,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工作方案。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组成,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三条由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位特点,研究确定职位人选产生的单位及开展民主推荐的范围。
第十四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挂职干部,结合挂职考核情况,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可安排相应职级职务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根据实际情况,民主推荐结果或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
第十八条考察对象由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条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或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及时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结论(等次)和人选任用建议;
(七)校党委组织部向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和人选任用建议方案;
(八)校党委组织部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任人选。
第二十一条考察时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校纪委的意见。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要查阅个人档案,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充分酝酿,提出初步任免方案。方案应征求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的意见。
方案提交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由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应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涉及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或越级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任免文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拟提任的科级干部,在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任前谈话和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任前谈话,并由校纪委副书记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第三十一条科级干部任职时间自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自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科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启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
(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工作方案;
(三)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上岗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六)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竞争上岗可以先在校内进行民主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进行测试、测评。
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工作均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期和交流轮岗制度。
(一)科级干部任期每任四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两任期满后一般进行同一单位轮岗或跨单位交流轮岗。
(二)科级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本人应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一年以内的,可视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提前或推迟进行。
(四)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学校组织部门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科级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
(六)专职管理干部转入教学科研等其他岗位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科级干部职务,应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或免职。降职使用的科级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科级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科级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加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全程纪实办法,如实记录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组织部门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校党委、纪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申诉、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及时反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修订的《福州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