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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开展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24 浏览次数:

各部门工会:

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有效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抗大病的风险能力,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标,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各单位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不含享受国家二级保健待遇的对象),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二、缴纳标准及方式

1、根据《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期)》规定,今年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互助金70元/份(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女教职工在这基础上可另外自愿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10元/份。

为支持广大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学校及工会对在编在岗教职工互助金给予一定资助。在编在岗人员具体缴费方式如下:学校资助20元,校工会资助30元,个人缴纳20元,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的女教职工另需缴纳10元。

2、各单位的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互助金为36元/份(女职工也可另外缴纳10元/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其缴纳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3、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三、补助标准及申请时限

1、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

2、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10000元。

3、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4、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120天内提出。出院时间超过120天的不予办理。

四、材料上报及时间要求

1、各部门工会于2015年4月24日之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的互助金(个人缴费部分)及非编人员的应缴款项收齐,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并填好《团体申请表》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非编人员参加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两份表格纸质版加盖部门工会公章,并发送电子版至校工会邮箱xgh@fzu.edu.cn。联系电话:22865064,张老师。

2、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发动,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附件: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期)

《团体申请表》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福州大学工会

                                2015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