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监〔2012〕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我校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2〕3号)以及《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2〕49号)等的规定,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2年12月28日
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我校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2〕3号)以及《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2〕49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达到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整改报告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向被审计单位抄送审计报告的同时,应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专门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审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的情况,对审计部门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后,向有关分管校领导或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做审计整改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和规范管理的建议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组负责执行整改跟踪督查工作。审计组长为整改跟踪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应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情况、审计部门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落实审计建议情况等。
第八条 审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计问题,协助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整改沟通协调会,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商讨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等,分部门、分类别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督查合力。
第十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可以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年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形成审计整改联合督查报告,报送校领导。
第四章 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求各单位和各部门举一反三、完善制度,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整改效果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审计部门督促后,整改工作仍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中出现的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及整改成效显著的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按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抄送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要求,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