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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9-15 浏览次数:

福大监〔20131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福 州 大 学
2013年6月9
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负责学校机关各部处、各公共服务机构、学院、校办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的有关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职能。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逐步有计划的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三年(含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超过三年的,一般审计近三年,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清理情况:
(七)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校办企业(或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企业(或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等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在审计时,应特别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纳入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遇到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各种会计账簿、凭证(含电子数据资料)和财务报表;
(三)所在单位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所在单位任期内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四)所在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经济统计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以及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和成效;
(三)贯彻落实党、国家和学校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五)所在单位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七)审计小组关注的重要情况或事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座谈、个别访谈、民意调查等方式,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审计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因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清查、核实,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或个人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门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征求学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一)学校有关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重要审计线索;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小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部门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与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沟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以后,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阅后签发。审计报告应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相关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其他需要送达的相关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和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审计部门可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必要时可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着重评价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既要反映主要业绩,又要反映存在问题。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审计评价内容不得超出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学校有关方针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目标;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历史数据或历史业绩;
(七)公认的行业惯例或良好记录;
(八)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
(九)其他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审计整改问责制,推动审计整改进一步落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情况通报、结果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相关部门对审计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福大监〔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