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学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校内巡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工作部署及要求,强化教育,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二、组成人员
成立2个校内巡察组,人员组成如下:
巡察一组:组长王巧萍,副组长孙鋆、徐志明,组员:刘卫东、张向宁、柯萍萍;
巡察二组:组长何希耕,副组长冒乃岘、唐华琳,组员:柯江锋、林友利、张慧冰。
三、巡察对象
根据巡察工作全面覆盖、分批次开展的原则,本学期校内巡察对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等2个单位。
四、巡察时间
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20日。
五、巡察内容
巡察工作围绕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紧扣党的纪律,结合用好“四种形态”、“1+X”专项督查,重在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同时也总结基层经验做法,提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主要看近三年来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党的领导弱化。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省委和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学校事业发展,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师生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跑风漏气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在对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教材选用、课堂教学、会议讲座等方面存在传播、刊登、出版或讲授同党中央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师生员工及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基建、采购、资产、财务、科研、招生、校办企业、学生资助、人事等方面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问题;违反师德师风问题;重要问题、个人有关事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师生员工及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六、巡察步骤
1.充分准备,发布预告。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向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信访办、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后移交巡察组。被巡察单位成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担任,确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协调联系等工作。巡察组开展巡察前一周告知被巡察单位。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及时公告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和举报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提高师生员工参与积极性和巡察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全面、深入、公开、公正。
2.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及时召开会议,讲明巡察的内容、方式、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使被巡察单位领导、教职员工正确认识巡察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巡察工作。
3.听取汇报,调查了解。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通过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受理来访、接受举报、列席会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巡察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既要总结好的做法,又要善于发现问题,重点巡察“两个责任”落实和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党规党纪的情况。
4.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巡察组根据需要可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让干部职工、群众更好地参与到巡察工作中来,使巡察工作更全面更实事求是。
5.提交报告,通报移交。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1周内提交书面巡察报告,上交巡察办,巡察现场不予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巡察组在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后的1周内,向被巡察单位书面反馈巡察情况,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要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并抓好整改,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备案。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单位向巡察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巡察期间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组上交巡察办,巡察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题类别和规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
6.督办整改,立卷归档。巡察办要督促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自签收反馈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回头看”的形式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做好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巡察要求
(一)被巡察单位要严格按照巡察组的工作计划,合理调整时间,全力配合;要切实加强与巡察组的沟通,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特别是对巡察组同志出席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调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等,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被巡察单位要主动认领巡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深入推进整改。
(二)被巡察单位领导成员要以坚强的党性自觉接受检查,虚心诚恳地面对监督,认真自查自纠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发展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察组充分了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状况,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
(三)巡察组要认真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随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可以深入了解,但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作出处理决定。
(四)巡察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材料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被举报人透露反映者的情况和反映材料的内容;不得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做其他有可能影响巡察工作的事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