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着力发现问题,查找政治偏差,营造我校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为全面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在省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并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等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巡察工作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的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校党委组织部部长、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校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办、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为兼职的,副主任为专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巡察决策部署和省委、校党委有关要求;
(二)承担有关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拟订巡察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三)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四)对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校纪委、组织部等单位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原则上从学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选任,副组长原则上从学校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抽调。
第十条 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及管理办法。由组织部负责抽调优秀年轻干部、拟提任或新提任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抽调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方案、巡察重点、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被巡察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确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勤保障、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各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延伸巡察的对象。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职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政治监督,紧盯职责使命,把督促“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监督重点为:
(一)聚焦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4次关怀指导我校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情况;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为实现“加快建成具有若干世界一流学科的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早日成为世界一流的东南强校”的宏伟目标工作情况和推进“双一流”建设情况;践行福州大学建校以来形成的“三种精神”情况;按时完成学校“十四五”期间工作任务情况;把抓好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重点了解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是否浮于表面情况;担当尽责、为师生服务情况;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深入基层、联系师生、解决师生困难等情况;依法廉洁用权,整治侵害师生利益问题情况;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关键领域,权力行使的“关键少数”,资源密集的关键部位廉政风险防控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党的纪律等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情况;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举措等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等。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问题。重点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相关规定情况;师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情况;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坚持常规巡察为主,与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相结合。巡察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开展专项巡察,方案需事先报省委巡视办审核。
第十八条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及师生群众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七)召开各类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九)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纪律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向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巡察准备。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确定巡察对象、组建巡察队伍、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印发巡察通知、组织业务培训、函请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稿等;巡察组梳理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巡察进驻事宜等。
(二)巡察了解。根据巡察进驻安排,巡察组召开见面沟通会和进驻动员会,动员会后及时公开进驻情况,并按照规定工作方式和权限深入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三)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报告经组务会审议、巡察组长签署后报巡察办审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汇报,校党委常委会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两会可视情合并召开。
(四)巡察反馈。巡察组根据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反馈意见、制定反馈方案、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公开反馈情况、抄送反馈意见等。
(五)巡察移交。巡察组在巡察期间要指定专人及时汇总、整理、立卷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材料。现场巡察结束后,向校纪委移交问题线索材料和有关信访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有关问题、巡察材料归档(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的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等。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并进行整改落实,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校纪委、组织部并抄送巡察办;1个月内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3个月内将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报告报送校纪委、组织部并抄送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 巡察办会同校纪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被巡察单位对巡察整改负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及时办理巡察移交的事项,办理情况应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材料和校党委研究制定的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等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抓好巡察反馈、坚持立行立改。压实整改责任,把巡察发现的问题,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巡察办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巡察成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加强综合分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构建长效机制。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校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师生发现巡察组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巡察办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福大委〔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