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办〔2015〕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工作,增强各单位信息工作及信息员的积极性,保证信息工作的有效、顺畅开展,现将《福州大学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福州大学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评价体系,激励广大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各单位踊跃报送高质量信息,促进我校信息工作有效、顺畅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分范围
1.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刊物并被采用的信息。
2.报送学校信息刊物《信息专报》并被采用的信息。
二、计分办法和标准
1.信息采用情况以年度为时段累计评分。
2.信息来稿不计分,被采用后计分。信息得分采取累计办法,即信息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被各类信息刊物采用(包括领导批示等)按标准给予累计加分。
3.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国家教育部网站等采用,每篇30分。
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福建信息》采用,每篇20分。
信息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采用,每篇要讯6分、简讯3分、增刊15分。
信息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专报件)》、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采用,每篇15 分。
信息被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教育工作简报》采用,每篇12分。
信息被学校《信息专报》采用,每篇10分。
信息获省领导批示,每篇另加20分/人;获校领导批示的,每篇另加10分/人。
三、稿酬标准
1.信息被采用后,根据计分标准,按10元/分发放稿酬。
2.信息同时被多个信息刊物采用,按相应刊物计分标准的最高值计酬。
3.由社科处提供的专家资政类信息,被采用后稿酬由人事处按绩效统一发放。
四、考核评比办法
1.学校每半年对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及得分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
2.信息工作每年考核1次,学校评选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物质奖励。
3.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以全年信息采用情况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条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校党办〔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