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14〕53号
各学院、各机关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现将《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福 州 大 学
2014年11月24日
福州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至少占勤工助学总人数的90%。研究生助管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科研的前提下,担任学院学生工作助理、机关部处行政辅助管理工作等。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困难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原则上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和助管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或学生处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或助管活动:
1、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学业成绩较差(挂科)或本学期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良,如酗酒等有悖于《福州大学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不讲诚信,有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收入情况或有其他不诚信情况的学生;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规划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和助管对象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和发放;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和助管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年从培养费中划拨专款作为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学生工作处按生均经费划拨学院自主管理。研究生助管经费暂由学校统筹管理和安排。
第十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每月工资不超过300元,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工作岗位按每小时8元计算,每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每月500元,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每月不少于40小时。临时岗位每小时10元,每月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必须对勤工助学和助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由学院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经学院主管学生的副书记审批后公布。学院勤工助学人选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由班级、年级、学院逐级审查、公示后确定。学院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实际获得勤工助学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十四条 校级用工单位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http://59.77.233.33/index.html#)资助模块进行网上申报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岗位,学生工作部(处)网上审核并公布相关岗位,学生自行在系统申请岗位,用工单位系统审核学生申请后,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录用名单。
第十五条 校级用工单位负责记录本部门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时间,并在网上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经费领款表》或《福州大学研究生经费领款表》,纸质版盖章后于每月底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月初学校将劳酬发放至学生个人工行账户。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校统筹,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流程参照第十四、十五条校级用工单位工作流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