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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21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9次)讨论通知,现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我校招投标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根据专业性质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基建资产采购、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教材供应服务资格采购、图书文献资源采购和后勤管理采购等五个招标专业工作组。

第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招标项目进行集中管理,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和外贸代理公司遴选建库工作,监督与管理各专业工作组选择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工作。

第四条 各招标专业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工作组相关业务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形式

第五条 学校的工程建设、教学科研设备、图书文献资源、房屋招租、资产处置、采购服务或委托审计中介服务等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二)维修、拆除、装修和绿化工程等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三)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六)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七)图书、文献资源,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八)资产处置以评估价5万元及以上为起拍点的,单项委托审计费达5万元及以上的、或批量委托审计服务10万元及以上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未达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的,由各专业工作组按校内招标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标或委托校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八条 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校内招标的,由专业工作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教材供应服务采购类项目主要进行教材供应服务资格公开招标;食堂经营的餐饮企业以准入资格公开招标;经省直机关认定批准在校内服务的房屋出租,按校内招标程序进行校内公开招标。

第十条 在校内进行对公服务的房屋租赁可采取单一询价方式(如银行、邮政等)招标,根据政策要求列入学生、教学服务的项目(如大学生创业中心等项目)经校领导批准或校务会通过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当以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按各专业工作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程序进行招标无法满足采购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经专业工作组书面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或会签批准后,可选用邀请招标或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章 招标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须以招标方式实施的各工程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申请单位在相应的专业工作组指导下填写《福州大学招标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以下内容:项目类别、经费来源、项目概况(市场调研及论证情况)、具体技术环节要求等。

第十三条 相关的专业工作组负责指导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填写《福州大学招标项目申请书》,负责对招标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依本办法及各专业工作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安排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单项价格(或单台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申请书须即时报校监察审计处,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凡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校监察审计处审核,审计核定控制价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依照校内公开招标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代表最好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教代会代表。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为满足学校各类招标项目需求,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会同基建资产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设立工程类和货物服务采购类两个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第十九条 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采取资格审查入库方式设立,设立程序按《福州大学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入库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货物服务采购类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的方式设立,相关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工作组须从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具体项目的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工作组按以下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各专业工作组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由各专业工作组会同监督人员到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地点监督抽取过程。

(二)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各专业工作组从名录库中选取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并通知该中选人,若中选人愿意承担该项代理业务,则该中选人确定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学校与其签订的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代理具体招标事宜。

(四)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各专业工作组报办公室备案后,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重新抽取。

第二十三条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将清出名录库,且三年内不得再入名录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报备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工作组需妥善保存每项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八条 单项价格(或单台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即时将招标项目申请书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工作组每季度须向办公室上报招标项目数目汇总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和制度,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监察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举报,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二级单位和独立学院的招投标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学校原有的涉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

2015年10月21日

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