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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03 浏览次数:

福大政〔2015〕2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步伐,提高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管理水平,特制订《福州大学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2015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6月29日


福州大学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保证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计划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2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大学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管理责任书(2014~2017年)》、《福州大学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规划(2014~2017年)》(福大政〔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是指我校利用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公共服务体系与教学实验平台、国际与闽台教育交流合作、大学制度和文化建设等八个专项项目。

第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必须贯彻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的实施,使学校学科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工学、理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领域优势突出,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和质量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产出一批标志性的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和引领作用明显,办学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成为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组织、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和福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审核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

2.审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各项规定、办法,审议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议高水平大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3.组织领导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4.协调、解决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公共服务体系与教学实验平台、国际与闽台教育交流合作、大学制度和文化建设等八大专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1.按照项目建设阶段目标规划指导项目建设;

2.组织制定和审议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

3.组织检查相应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建设效益;

4.研究并解决项目建设其他有关问题。

第七条具体承担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的学院等项目单位,均应设立本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重要项目负责人等,职责是:

1.在广泛听取意见,进行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单位高水平大学建设行动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设任务书;

2.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建设,保证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3.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进行论证;

4.根据项目建设计划,集中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5.接受项目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组织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6.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关系。

第八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单位领导小组对八大专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八大专项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九条我校高水平大学各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必须与《福州大学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规划(2014~2017年)》相一致,对于自行变更计划造成影响和损失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严格按程序审批和管理。列入高水平大学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需填写《福州大学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项目任务书》,并逐级签订任务书。任务书一经签订,即作为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实施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签订的任务书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提出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第十三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采取一次确定,分期实施,局部调整的管理机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所属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各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对该项目是否提供后续资助或追加资助的依据。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工作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相关项目领导小组应提交项目验收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是学校重要的建设任务,对各项目的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协调管理,凡是因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的需要,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应主动尽力办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与“211工程”办公室在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投向建议,组织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并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从组织立项、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到验收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明细管理和核算;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高水平大学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建设单位对每年的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后,形成年度建设绩效报告上报学校,学校形成年度建设绩效总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在建设期内,学校将适时组织中期检查或专项评估;建设期满,各学院、各单位形成建设绩效总报告,各职能部门完成四年建设八大专项绩效报告,学校完成整体建设绩效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终期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奖励制度,各级建设单位有业绩就有奖励,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和绩效奖励的主要依据。对各立项项目资金依据建设绩效进行动态调整,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倾斜。学院和部处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业绩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对在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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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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