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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13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精神,学校对《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6月9日

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福大设〔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里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三)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总局公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七条  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设备处统一组织采购;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第八条  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必须填写《福州大学易制毒等管制类化学品采购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处审核。设备处负责办理报备手续并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和转让管制类化学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条  各单位危险品仓库应设专人管理,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领用制度,对国家严管的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分别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非管制类)及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台帐,对各类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相关材料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剩余的要及时办理退回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若发现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校保卫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有毒物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校保卫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设备处负责管理全校废弃化学品的集中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处置情况。各使用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福州大学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大设〔2013〕5号)同时废止。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