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各二级党委、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开展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常态化、全覆盖。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并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等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研究巡察工作。
第四条巡察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要求,聚焦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着力发现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挂靠纪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设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由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对象及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巡察组组长原则上从学校正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选派,副组长从巡察领导小组组成单位的党员处级干部中抽调。
第十条 抽调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工作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方案、巡察重点、巡察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巡察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必要时巡察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由巡察组组长担任。
第十三条被巡察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确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勤保障、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四条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以下问题:
(一)党的领导弱化。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省委和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学校事业发展,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师生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跑风漏气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在对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教材选用、课堂教学、会议讲座等方面存在传播、刊登、出版或讲授同党中央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师生员工及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基建、采购、资产、财务、科研、招生、校办企业、学生资助、人事、后勤等方面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问题;违反师德师风问题;重要问题、个人有关事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师生员工及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法
第十五条创新巡察方式,坚持重点巡察、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对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集中的单位开展重点巡察;对问题比较突出、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开展常规巡察。巡察时间一般为2周左右。
第十六条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结合“1+X”专项督查,采取“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方式进行专项巡察。专项巡察时间根据需要灵活掌握。
巡察方式和巡察时间由巡察办根据被巡察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三)与被巡察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及师生群众个别谈话;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
(五)开展走访调研或暗访;
(六)召开各类座谈会;
(七)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向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进驻后,根据需要召开动员会议。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及时公布巡察公告。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但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条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1周内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巡察期间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题类别和规定程序,移交给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在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后的1周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书面反馈巡察情况,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并抓好整改。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整改方案正式报送后2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单位应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三条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工作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给予通报、诫勉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及时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机密或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诫勉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巡察组工作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不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力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或师生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干部发现巡察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校党委、校纪委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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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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