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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0-09 浏览次数:

福大财〔2019〕1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对我校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进行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9月4日

福州大学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

交通费收交管理的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补充完善我校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交费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